最近有新闻报道说张海迪、敬一丹、罗天婵等16名委员联名建议,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时应增加审核条件:外国人应出具本人纳税证明书或资产证明书,证明其有正常生活收入。同时应向登记机关递交保证书,内容包括外国人与中国公民离婚时,应负担中国公民归国往返交通费、正式离婚判决下达前生活费等,保证中国公民基本生活条件。提案认为,涉外婚姻纠纷中妇女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原因是: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在保护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侨民结婚后的合法权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中国1983年3月和8月分别发布的两项涉外婚姻规定中,只在法律上确认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身份,而不能认定外国人的收入情况及婚后生活稳定状态的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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